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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陆永军与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军,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66号原告:陆永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文,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陆永军与被告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陆永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连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陆永军承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