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573号原告葛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骞耀明,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宏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宏飞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