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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尔曼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尔曼咖啡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64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法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尔曼咖啡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周亚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尔曼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箭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