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二初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佩清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二初字9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佩清,又名陈培青,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农民。2001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3月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万荣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景霞,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锐,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佩清犯绑架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霞、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佩清及辩护人孙景霞、王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佩清和解店镇人畅凯(已判)驾车窜至209国道丁樊路口,将张某拦截并诱骗至河津市汾河桥附近,借口张某与本县薛店村一女鬼混对其进行殴打。随后,二人用铁链、绳子等对张某进行捆绑后,将其劫持到畅凯位于万荣县城的出租屋,由畅凯向张某家属打电话索要10万元。此后几天二人对张某采用铁链、铁丝、绳索等进行捆绑并将其先后转移至万泉乡林山村、南张乡百帝村、解店镇南薛朝村、王显乡青谷村等地。期间,畅凯多次给张某家中打电话索要赎金,并威胁不让报警,直至2006年4月1日14时许,陈佩清和畅凯见得不到赎金,方将张某放回。2014年底,被告人陈佩清家属对被害人张某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陈佩清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佩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佩清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佩清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自己并未绑架被害人张某,也未向其家属索要财物。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酌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佩清和畅凯(已判)纠集在一起,被告人驾驶蓝色柳州五菱面包车行至209国道丁樊路口,将被害人张某拦截并诱骗到河津市汾河桥附近,借口张某与本县薛店村一女鬼混对其进行殴打。随后,二人用铁链、绳子等对张某进行捆绑后,将其劫持到畅凯位于万荣县城的出租屋,由畅凯向张某家属打电话索要赎金10万元。此后几天二人对张某采用铁链、铁丝、绳索等进行捆绑并将其先后转移至万泉乡林山村、南张乡百帝村、解店镇南薛朝村、王显乡青谷村等地。期间,畅凯多次给张某家中打电话索要赎金,并威胁不让报警,直至2006年4月1日14时许,陈佩清和畅凯见得不到赎金,方将张某放回。2014年底,被告人陈佩清家属对被害人张某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陈佩清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06年3月28日,万荣县人张某某报案称,3月26日15时其儿子骑摩托外出,晚22时许接到陌生人电话,要求准备10万元赎人,如报警后果自负。2、万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2006年4月3日,在杨洪的见证下,办案人在王某某处将作案物品予以扣押。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作案工具主要内容:现场分别位于万荣县城西大街以西300米处畅凯出租屋;万泉乡林山村黄某某院内窑洞;解店镇南薛朝村村西花生地小房;南张乡百帝村桃树地窑洞;王显乡青谷村十字路路西王某某农药门市部及案发所用的作案工具。4、(2002)万刑初字8号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证实2002年4月18日被告人陈佩青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5、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3月4日7时,被告人陈佩清到临猗县公安局闫家庄派出所投案。6、谅解书及收条主要内容:被告人陈佩清赔偿被害人张某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佩清,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农民。8、证人董某某,证言主要内容:由于时间过长,我记不清2006年4月27日15时许,有无驾驶蓝色面包车的人,在门市部购买铁丝。9、证人邓某某,证言主要内容:由于时间过长,我记不清2006年3月26日21时许,有无驾驶蓝色面包车的人,在门市部购买铁链。10、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3月31日9时许,畅凯到门市部说:“我在你这儿住两三天”。我问什么事,畅凯说:“别人把他带的那娃打了”,我答应他住下。他便从蓝色无牌面包车上带下一娃,把那娃压低头上了门市部后面二楼。过了一会,畅凯下楼说让我和清的把车送到小巷里面后,清的从车前排取下一纸盒,清的让我从后座取小斧头,我问清的怎么回事,清的说:“我和畅凯把那娃打了,公安机关正在抓我俩”。我问清的到底犯什么事了,清的再没有说。到了门市部……畅凯从二楼下来,清的说:“公安局现在认识我的车啦,咱们把车卖了,我都联系好了”。畅凯问清的搁哪卖,清的说搁闫景、北景那卖。之后一个人开车从西思雅小路走了。清的卖完车回来,给畅凯100元买来皮带、皮鞋、内衣、袜子、裤子,给那娃穿上。吃饭时,我见那娃手腕有伤,眼睛及手肿着,不能用筷子,我到饭店取了勺子让那娃用,饭后他三人上楼了。16时许,畅凯让我借摩托说到北景打电话,我说门口就有公用电话,他说怕被公安局发现不能在这打。我就从饭店借了摩托让畅凯骑走了,约一个半小时后,畅凯回来了让我找床被子,他们睡上边。20时许,畅凯让我骑摩托带上他到北辛,半路在王申村口用清的原来的手机号给那人打电话,问到运城了没有,那人说:“没有”,畅凯骂了一句挂了。到北辛村中间,畅凯用手机给那人打电话,问在哪里,那人说:“在汽车站”,畅凯说:“他在西花园,让那人过来”说完就挂了。过了北辛不知到哪个村,畅凯又给那人打电话说:“你不要等了,在运城停一夜,明天给你打电话”。回到我门市部饭后,我让畅凯到下面睡,畅凯和清的让我到下面睡,我就下去了。4月1日10时许,畅凯让我找车说:“他几个走呀”,找了几家都不跑。畅凯到门口复印部找来面包车,畅凯说:“我和清的走北辛呀,到后就放了这娃,从北辛我和清的准备坐车走永济,到永济往西安跑”。说完畅凯、清的把那娃拉上车就走了。畅凯打电话用的是诺基亚直板手机。我见过那纸盒里面装着小斧头、铁棍、弹弓、铁链子和绳,畅凯和清的走时把纸盒子放在那里,我没有动过。11、被害人张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3月26……我骑红色隆鑫125摩托,回到丁樊路口碰见陈佩清开车准备上一级路,他打喇叭让我停住后,让我坐到车上说句话。我上了车,佩清没说话就开车要走,我问他去哪,佩清说:“去河津逛”,我说:“摩托还在那放着,丢了谁负责”,佩清说:“他负责”。就这样佩清和我,车上还坐着畅凯先到半坡村转了一圈,又回到丁樊路口,畅凯骑着我的摩托车,佩清驾车至县城还不到广场路边一房子里,佩清把摩托搁在屋里后,和畅凯把我拉到河津滩地里,抓住我头发用拳头在我脸上打了几拳,我问佩清:“为什么打我”,佩清说:“你知道薛店那女的是谁的吧”?我说:“不知道,”畅凯抓住我头发,把我拉到车里向佩清要了一把锤子,并在我脊背锤。佩清和畅凯用铁链子把双手绑住,用绳子把我双脚绑住,用透明胶布把双眼绕头粘住,开车又把我拉到离广场不远的那个房子里后。佩清把铁链子、绳、胶布给我松开。畅凯问我:“你和薛店那女的事你怎么了呀?”我问他俩怎么办,畅凯说要50万,我说没那么多钱,畅凯说:“先给我爸打电话再说,”电话通了就出去和我家人在那说话,说什么内容我不知道。过了一会,畅凯让我和家人通话,我接上电话听见是我妈在说话,我叫了一声妈,畅凯就把手机拿出去通话……佩清给他说回高村呀,明天就来了,畅凯用铁链子把我双手绑住,用绳子把我双脚绑住,用透明胶布把我眼睛缠住,用手套把嘴塞住,让我躺在纸箱片上推到床底下。3月27日早上我起来,佩清来了,畅凯给我说让我见一下薛店那女的,想法把事情解决了。我就和畅凯坐佩清驾驶的车到万泉涧谢村边,他俩先把我拉到一果窑里,准备把我往里面放,佩清喊畅凯上来后,畅凯把我拉到靠路边一空房里后,他俩先给我戴了一线帽,然后用透明胶布把我整个头部缠住,只漏两个鼻孔,用铁丝把我两胳膊从腰部缠住,用绳把双脚绑住,又用一条绳从我脚部绑住拉到后背又狠拉一下绑住。他俩把我绑住推到房子的小窑里,用水缸把窑口堵住后离开。我在那房子停了两个晚上,可能就是3月29日的第三个晚上他俩来后,给我松绑,又开车把我拉到孤山半路,畅凯用我手机给我家打电话,我妈接上电话后,畅凯让我说:“妈我好着哩,你赶紧把钱准备好给了人家,我两个钟头就能回来”。畅凯就夺过手机问我妈,钱准备的怎么样,通完话又把我拉到县城畅凯的租住房,他俩把我双手绑在床头,双脚绑住就休息了。3月30日他俩把我拉到百帝村地里一果树房内,没有绑我。这期间他俩不停的出进,晚上把我拉到路边一窑洞,把我绑住扔到那儿,他们走了。我睡了一会醒来后,他俩已经回来,又用车把我拉上不知去哪,我在半路睡着了,醒来时天快亮了,到河津滩地绕了一圈,从裴庄绕到王显青谷卖农药的门市部,听说是畅凯伙计开的,我和畅凯、佩清在门市部二楼睡下,这时已经是3月31日15时许。醒来后吃过饭我和佩清上二楼,畅凯拿我手机出去了,听说到临猗打电话去了,过了一会畅凯回来和我商量怎么办,我骗他说:“我回去想法把事情抹了。”畅凯说:“你可想好,我事发后顶多坐个12年,出来后还要有话说哩”。说完话我们就睡了,醒来已是4月1日早上,我听佩清说他把车卖了5000元,佩清和畅凯找来面包车,把我们送到运城十里长街,半路在北辛还倒了辆出租面包车。畅凯和佩清让我打的,回到家是13时许,我妈付了车钱。他俩和我分手时,我看见他俩走进十里长街东面巷里。佩清是一辆无牌的蓝色五菱面包车,我的摩托车他俩说好像在什么局,每天收几元停车费,我的诺基亚手机畅凯拿走了。12、同案犯畅凯,5月22日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3月26日早,陈佩清开车到县城把我叫到高村……我和清子开车到丁樊路口,碰见张某骑摩车往高村走,陈佩清让张某去河津逛,我把张某摩托车骑到县城我的租住屋。我们把张某拉到河津汾河边停下来,陈佩清把我叫下车说:“张某和高村薛店村一女鬼混,那女孩叫我收拾张某,你把张某打一顿。”我俩将张某打了一顿,陈佩清又抽出撬杠在张某背后打了几下,我俩将张某绑住,我用胶带将张某嘴封住,然后回到万荣县城我的租住屋后,陈佩清让我给张某家打电话,他说:“你就说张某和你媳妇在一起鬼混,你抓住了,让他家准备钱。”随后,我就给张某家打电话,陈佩清又说:“张某家有钱,叫他家里人准备10万元”。我又给张某家打了一次电话,之后我们将张某绑住,这时已23时,陈佩清说他回高村,张某睡到我床下。3月27日15时许,陈佩清开车过来,说我这儿不安全,要转移地方。之后,我们拉上张某到万泉乡林山村,佩清媳妇大爸家的空院子,将张某绑好,放到院内小窑洞里。我和佩清下山后,他回高村了,我到县城。佩清下山时对我说:“你放心,这次给张某家要下钱咱们俩分。”3月29日16时许,我和佩清把张某从林山窑里弄出来,把张某拉在车上,一直到30日凌晨5时许到我的租住屋。11时许,我们又把张某拉到南张乡百帝村、南薛朝一带的桃树地,到晚上我们拉上张某又到荣河、裴庄一带转悠。3月31日7时许,我们到青谷我朋友王某某农药门市部。4月1日12时许,我们三人租车到运城北郊十里长街,把张某放了。从3月29日至4月1日,我和佩清用张某的手机不断给他家要钱。张某的摩托是红色隆鑫125型摩车,当时放在县城电影院对面的商业招待所院内,现在不知还在不在。13、被告人陈佩清,供述的主要内容:2006年3月一天的14时许,我在高村修理部,畅凯跑来给我说:“张某勾搭他的女朋友,现在骑摩托车去了丁樊方向,让我开车同他将张某拉到万荣县城他的租住地,将张打一顿。”我当时就答应了,便开着我的面包车和畅凯追张某,到丁樊路口,因我们不知张某去哪个方向,畅凯让我将车停路口等一会,畅凯下车等张某,约十几分钟后张某骑摩托过来,畅凯挡住张某后在他脸上扇了两耳光,然后畅凯让张某上车,让我把张某拉到县里他租住的地方,他骑张某的摩托车跟着也往县城走。我驾车的路线是从丁樊路口到南张,再到万荣位于后土广场旁边平房畅凯租住屋,畅凯将张某摩托放在租住地房门口。张某下车后,我用拳头在张某的右肩膀上捶了两拳,给他说:“你为什么要勾搭畅凯的女朋友,”张某没说话,我就回高村了,他们在租住屋。第二天9时许,我来到畅凯租住屋,看见张某睡在地上,被畅凯全身捆绑着,嘴用胶布缠着,双手用绳子绑在身后,双脚用铁丝绑着,用铁链子锁在床上。我问畅凯为什么要将张某绑着,他说昨天晚上打张某时,张某要给一些赔偿,还让他家里人给准备10万元。我当时给畅凯说让张某赔几百元就行了,畅凯没说话。之后,我进屋里将张某手上的绳子解开,脚上的铁链子也没有上锁……然后我就开车回高村了。不知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18时许,畅凯打电话说:“公安局刑警队抓我俩,让我赶紧开车去河津他叔那边躲避,”我急忙到县城畅凯租住屋里,看见张某的嘴和眼睛用胶布缠着,双手用胶布绑在身后,我们三人从里望这边去的河津,到汾河旁边滩地停下后,畅凯将张某从车上拉下来,对张某说他家里人报警了,说张某不想活了,要将张某剁了埋在滩地里,然后用手拽张某的头发,将其弄倒在地。畅凯向我要了一个铁锤,手把好像是木的,记不清在张某的胸前捶了几下,还是在脸上扇了几耳光,张某没反抗,我俩打了一会后,我将张某拽到我车上,开车来到南张乡百帝村,我妻子她姨的一处桃树地,地头沟里有一个小的窑洞,我俩将张某藏在窑洞里,畅凯从车上拿铁丝将张某的双脚绑住防止逃跑。17时许,畅凯说百帝不安全要转移地方,我说不行转到林山村我妻子大叔一个废弃的院里,然后我们将张某放到院内一个窑洞里,随后我们用大缸扣在了张某身上。第二天18时许,我们开车去了青谷畅凯朋友开的农药门市部,在门口我们将张某身上的绳子解开,嘴和眼睛的胶布解开,脚上的绳子也解开了,我们在畅凯的朋友那停了一天。第二天我将车在临猗县城卖了3700元,之后三人在北辛租车到运城,并在十里长街将张某放了。我去了西安,不知畅凯去哪。畅凯给我说过要给张某家里要10万元一事,具体什么时候打的我不知道,没在我跟前打过电话。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佩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佩清伙同他人实施绑架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追查后,遂将被害人张某释放,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辩解未绑架被害人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应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佩清伙同同案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佩清系投案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虽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案发后被告人陈佩清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佩清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佩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本院(2002)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四个月零十二天,即2015年3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印端审 判 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陈朝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楚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