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樊廷有申请李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廷有,李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樊廷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长志,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樊廷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