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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兆科与李京钊、马玮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科,李京钊,马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科,被执行人李京钊。被执行人马玮玮。申请执行人王兆科与被执行人李京钊、马玮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支付原告55546元。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82.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