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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塞执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新源贸易有限公司、杨涛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鑫茂矿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新源贸易有限公司,杨涛,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执字第0018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址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0号902室第6间。被执行人黄石市新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京华路7-27号。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张爱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石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中航鑫(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富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