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军,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景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显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飞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如法院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以房抵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原告要求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第2项诉讼请求与被告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无关,对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请求判令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及利息的实质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夹礁塘,建设工程所在地也是其公司的住所地,即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综上,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无论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故恳请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8日被本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应由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勤丰船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