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梁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某某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其存款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无执字第00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