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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宏文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71号申请人郭宏文,男,生于1982年12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宝鸡秦通运输集团眉县第一运输公司外聘司机,住眉县齐镇北街12号。身份证号码:610326198212101410.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83332-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号。负责人史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蕊,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郭宏文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4235.67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4235.67元案款。申请人郭宏文已全部领取了案款4235.6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第007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