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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64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某,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清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刁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办理了一张×××号信用卡,自2013年3月开始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14253.35元。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向其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刁某某抓获。现刁某某已归还银行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对账单、催收证明、还款证明、银行信用卡结清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刁某某已偿还全部欠款,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秀红审 判 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