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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桂云等申请马增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云,李雅轩,李贵林,王志远,马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陈桂云,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新屯乡金星村*组,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李雅轩,女,2012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富裕县忠厚乡蓬生村长安屯,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李贵林,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依安县新屯乡金星村*组,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志远,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富裕县忠厚乡蓬生村长安屯,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马增喜,地址依安县新屯乡洪发村*组。陈桂云、李雅轩、李贵林、王志远与马增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增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桂云、李雅轩、李贵林、王志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增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桂云、李雅轩、李贵林、王志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增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桂云、李雅轩、李贵林、王志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焕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