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二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代书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书剑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二终字第22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书剑,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国强,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书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作出(2015)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书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并已依法讯问上诉人代书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代书剑经其母亲毕凤梅介绍来到广西宾阳县,以连锁销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至案发时止,被告人代书剑发展了高振飞、白福海、段晓东等超过30名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成为组织内高级业务员。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刘志梅、段晓东、高振飞、马桂英、代威等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交易明细、毕凤梅、代书剑的银行账户清单、代书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线路图、办案说明、证人赫某、蔡某、马延庭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新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呼刑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书剑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代书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代书剑上诉称,本案中下线大部分人员并非其本人发展,而是由高振飞发展的,一审判决将这些人员认定是其下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亦提出相同观点的书面辩护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上诉人代书剑及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书剑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代书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代书剑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达到犯罪条件”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代书剑发展下线超过30名、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事实,有下线传销人员的证言证实,并与银行转账资料、路线图等证据相互印证,代书剑积极宣传及介绍他人参与,并帮助他人操作购买份额,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作用,故一审判决对代书剑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代书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丘 毅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高 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巍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