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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鲍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301号鲍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杨亚辉,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沛欣,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住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某某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开元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延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