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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977号原告阳某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飞跃,溆浦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韦建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高海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飞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为结婚与被告共花费将近60000余元,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了维护夫妻关系,原告一再忍让,但被告未有悔改。2012年下半年,被告怀孕8个月后便回溆浦待产,孩子生下与否原告一无所知。后被告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的一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其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表示其同意离婚,但对于小孩问题,被告称小孩已经流产,不存在抚养问题,且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因其家庭暴力及流产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3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又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曾于2013年3月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仍未和好,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溆浦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3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溆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3月向溆浦县法院起诉离婚,溆浦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阳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诉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事实;3、证人贺师某某、舒某某的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已经分居两年的事实;4、本院2015年10月15日庭审笔录1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因婚后性格不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但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仍未和好,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现原告阳某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某虽未到庭,但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表示其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述小孩问题,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已生育小孩,且被告在答辩状中对该事项予以否认,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