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5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76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将违约金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6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