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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在曲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另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万元,原告将2万元给付被告让被告给原告买车。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没有建立起感情,又仓促结婚,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5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自此,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无和好之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让被告返还原告留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被褥各十个,让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返还原告车价款2万元。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生有一个儿子,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在曲周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6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在一起生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子女利益着想,遇事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现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