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健琪与北京龙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琪,北京龙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4706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琪,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村桥南97号8号楼3418。法定代表人迟浩波,经理。李健琪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字第6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龙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6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