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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新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进,毛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89号申请人(兼王洪进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新,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洪进,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毛爱玲,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玉新、王洪进、毛爱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玉新、王洪进、毛爱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在志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柞村镇新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店政字第17060017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8)字第1140520025号】,由甲方王玉新、王洪进继承,归甲方王玉新、王洪进共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