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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向德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翔梧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秦小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向德广。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余军,现羁押于三门峡硖石监狱。上诉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德广、原审第三人余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5717元由上诉人洛阳格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殷 萍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国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