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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854号申请人:安徽省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2044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 浩审 判 员  杨明瑜代理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