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士军与陈守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军,陈守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王士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陈守全,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原告王士军诉被告陈守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克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