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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士军与陈守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军,陈守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王士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陈守全,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原告王士军诉被告陈守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克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