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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任鸿建、史爱伟申请执行邵海军、杨爱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鸿建,史爱伟,邵海军,杨爱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任鸿建,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爱伟,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海军,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召,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任鸿建、史爱伟与邵海军、杨爱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邵海军、杨爱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