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红旗与李向军、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旗,李向军,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旗,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向军,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军。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红旗与被执行人李向军、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赵红旗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向军、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赵红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向军、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红旗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向军、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