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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培与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志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培,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志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程培,男,生于1990年6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利,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碧容,经理。委托代理人傅荣,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志良,男,生于1965年7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俊忠,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培诉被告四川鸿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志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程培负担。审 判 长  廖 恺审 判 员  冯国清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