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与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被执行人常明。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诉常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