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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与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阳县南江乡土桥砂石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阳县南江乡土桥砂石场,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威,吴珊,李腊云,吴伯凯,吴丹,肖凌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43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26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林。被告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槐荫大道西段冰晶玫瑰苑1号。法定代表人李腊云。被告开阳县南江乡土桥砂石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南江乡土桥村。法定代表人雷仕平。被告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王威。被告王威。被告吴珊。被告李腊云。被告吴伯凯。被告吴丹。被告肖凌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诉被告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阳县南江乡土桥砂石场、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威、吴珊、李腊云、吴伯凯、吴丹、肖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阳县南江乡土桥砂石场、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威、吴珊、李腊云、吴伯凯、吴丹、肖凌志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天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龙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开阳县南江乡土桥砂石场、湖北龙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威、吴珊、李腊云、吴伯凯、吴丹、肖凌志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龚敏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