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芬华与刘卫华、曹露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芬华,刘卫华,曹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729-1号申请执行人陈芬华,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刘卫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露霞,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陈芬华与被执行人刘卫华、曹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刘卫华、曹露霞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刘卫华、曹露霞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刘卫华、曹露霞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刘卫华、曹露霞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成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