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巧梅与李想、李远清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781号原告王巧梅。被告李想。被告李远清。被告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兴泽路。被告江苏安科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梅与被告李想、李远清、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科齿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想、李远清、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科齿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