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8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俊兴与阮宗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俊兴,阮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806-3号申请执行人叶俊兴,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宗发,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申请执行人叶俊兴与被执行人阮宗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民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