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宫进博与被告耿耀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进博,耿耀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宫进博,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耿耀恺,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进博与被告耿耀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宫进博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借款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进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进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退付原告宫进博264元。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