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