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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