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宏与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05号原告许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洪森,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号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室。法定代表人贾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慧龙,该中心职员。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2052号。法定代表人张守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国涛,该公司职员。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立信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总经理。原告许宏与被告长春中电南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中��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宏撤回对被告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告诉。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