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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绍勇与刘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绍勇,刘介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22-2号原告韦绍勇。被告刘介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绍勇与被告刘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绍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韦绍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彭情宝人民陪审员  孙科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