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绍勇与刘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绍勇,刘介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22-2号原告韦绍勇。被告刘介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绍勇与被告刘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绍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韦绍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彭情宝人民陪审员 孙科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