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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单先进与崔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先进,崔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109号申请执行人:单先进,男,汉族。被执行人:崔虎,男,汉族。单先进与崔虎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虎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单先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计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