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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111号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4428-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汽车城。法定代表人王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殿萍。被告许永刚。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所欠物业费2675元、滞纳金168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