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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国华、任现岁、任占良、申运芳、袁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现岁,任占良,申运芳,袁景香,任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任现岁,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任占良,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申运芳,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袁景香,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任国华,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国华、任现岁、任占良、申运芳、袁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