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