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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