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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季某某出生日期1978年11月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9年10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强制措施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550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20日14时30份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鲁XXXF**北京现代轿车,从青岛市黄岛区珠海办黄土庄行驶至烟台东村359号西头胡同与台东一路交叉路口处,因琐事与烟台东村XXX号房东发生争执,房东报警,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季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被告人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27.0mg/100ml,属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邦国二O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杨好丽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80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