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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隆全与刘正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任隆全。被告刘正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隆全诉被告刘正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隆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隆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任隆全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