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隆全与刘正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任隆全。被告刘正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隆全诉被告刘正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隆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隆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任隆全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