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雷州市覃斗镇凌新村加油站时,发现被害人林某乙羊棚里有羊,便用撬棍撬开羊棚门锁,将二只羊拉上车,逃回覃斗镇英岭村廖某甲家。当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廖某某盗窃的二只羊及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经查,该车是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向“妃四”(身份不明)购买的,该车系被害人黄某于2014年10月15日被盗车辆。经雷州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乙被盗的二只羊值款人民币4160元;黄某被盗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值款人民币32000元,追缴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购买他人被盗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户一辆,值款人民币3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经知错,望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雷州市覃斗镇凌新村加油站时,发现被害人林某乙羊棚里有羊,便用撬棍撬开羊棚门锁,将二只羊拉上车,逃回覃斗镇英岭村廖某甲家。当天早上8时许,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民警在雷州市覃斗镇英岭村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扣押被告人廖某某盗窃的二只羊。经雷州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乙被盗的二只羊值款人民币4160元。案发后,追缴的赃物黑色母羊二头,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的被盗羊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及现场照片等;3、雷州市公安局价格鉴定委托书、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5)123号关于对被盗两只家庭养殖本地羊的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人林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廖某某、被害人林某乙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6、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廖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二、被告人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雷州市覃斗镇凌新村加油站时,发现被害人林某乙羊棚里有羊,便用撬棍撬开羊棚门锁,将二只羊拉上车,逃回覃斗镇英岭村廖某甲家。当天早上8时许,雷州市公安局覃斗派出所民警在雷州市覃斗镇英岭村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扣押廖某某向他人购买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经查,该车是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向一名叫“妃四”(身份不明)的人购买的,该车系被害人黄某于2014年10月15日被盗车辆。经雷州市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被盗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值款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追缴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已由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的赃车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廖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材料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概貌图及现场照片等;3、雷州市公安局价格鉴定委托书、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5)122号关于对掩饰、隐瞒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4、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5、被告人廖某某、被害人黄某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7、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廖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其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能当庭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陈挺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江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地方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