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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苟静文与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苟静文,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卫东(一般代理),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苟静文与被告成都众志纱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苟静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静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静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苟静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