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034、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张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034、1035号原告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俊斌,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马军云,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钟诗福,法律顾问。第三人张丹松。上列原告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诉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二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