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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