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段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8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来到本市鱼化寨某村X号某店内,自称曾在该店购买过笔记本电脑,请求该店老板被害人陈某帮忙代其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万元,再将钱从信用卡中刷出,给陈某手续费。为骗取陈某的信任,段某当场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信用卡信息,并将信用卡交给陈某。次日12时许,陈某给段某提供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2万元,段某收到转账短信后修改信用卡交易密码。后挂失该信用卡并拒绝接听陈某电话,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15年6月17日,段某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段某诈骗数额较大;认罪态度较好;未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来到本市鱼化寨某村X号某店内,请求该店老板被害人陈某帮忙代其先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万元,而后再以使用该信用卡刷卡的方法向陈某还款。为骗取陈某的信任,段某当场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信用卡信息,并将信用卡交给陈某。次日12时许,陈某给段某提供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2万元,段某随后挂失该信用卡并拒绝接听陈某电话。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2015年6月17日,段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段某退赔被害人陈某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王荣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