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天民与淮安市顺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609号原告王天民。委托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顺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万达一期城市综合体步行街南167号-68室。法定代表人许继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民诉被告淮安市顺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