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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景珊与刘宝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珊,刘宝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668-1号申请执行人赵景珊。被执行人刘宝鞠。本院在执行赵景珊与刘宝鞠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62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6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