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轩妙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洪志文。委托代理人:欧发达。被告:义乌市轩妙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轩妙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江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