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赵连波、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赵连波,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魏靖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祖玉,女,住和龙市。被告:赵连波,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连波,该公司经理。原告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连波、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和龙市隆兴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迟平晶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历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