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21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