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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四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21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